“铁拳”行动 DATE: 2024-11-08 15:38:12
中国消费者报海口讯(记者黄劼)9月21日,铁拳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3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件,行动包括消费欺诈、铁拳计量作弊、行动使用未检特种设备、铁拳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行动商标侵权、铁拳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动违反禁塑规定等案例。铁拳
三亚天涯川之湘餐饮店欺诈消费者案。行动2023年3月8日,铁拳有消费者到三亚天涯川之湘餐饮店用餐,行动店员在给消费者称量青蟹时,铁拳将青蟹放到电子秤上显示重量为0.72公斤即1.44斤,行动但店员却告诉消费者青蟹重量为1.9斤,铁拳利用作弊手段多收消费者101.4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有关规定,2023年4月26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1.46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陵水英州金仙海鲜摊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2023年3月20日,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县市场监管局对英州镇英州农贸市场内正在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检查,发现陵水英州金仙海鲜摊摊主王某某使用的金煌牌电子秤无铅封、无合格证印鉴。经查,自2022年9月起,王某某在英州农贸市场冰鲜区003号销售冰鲜鱼,使用的金煌牌电子秤可通过输入“363”密码按“去皮”键进入作弊模式,再通过按单价1、单价2、单价3等按键增加所称物品重量,达到欺骗消费者、短斤少两的目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计量法》有关规定,2023年7月18日,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作出警告、没收金煌ACS-30电子计价秤1台、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查看海鲜市场。资料图片
海南圣巴厘医院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2023年3月1日,三亚市市场监管局对海南圣巴厘康复疗养有限公司海南圣巴厘医院进行检查,发现该医院正在使用的空压罐、氧气罐等8台压力容器缺少有效的检验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2023年6月16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海南宏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案。2023年4月11日,执法人员对海南宏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五指山市澜湖岸边小区进行检查,发现该小区使用的16台电梯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在超出电梯定期检验有效期后仍然继续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2023年7月19日,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海南中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2023年4月,海口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海南中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中检测点位为东侧外1米处和南侧外1米处。执法人员经对检测报告中的噪声检测点位进行实地测量,实际距离为东侧外2.6米处和南侧外5.37米处,不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测点位置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2023年6月2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儋州白马井福王金六福世家珠宝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2023年6月2日,儋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儋州白马井福王金六福世家珠宝店(喻某某)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里在售的6件珠宝黄金饰品未能提供饰品的进货票据、合法来源证明等材料,经委托商标持有人授权的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这些商品为侵犯商标权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2023年6月30日,儋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饰品6件、罚款8865.45元的行政处罚。
弗洛莱(海南)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2023年4月17日至25日,弗洛莱(海南)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抖音及其抖音店铺上,通过直播和店铺商品详情的方式宣传并销售胶原蛋白肽,使用的用语容易误导他人认为该商品具有美容抗衰等功效,同时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销售的商品具有美容抗衰等功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有关规定,2023年8月7日,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作出罚款6580元的行政处罚。
东方市第三农贸市场(普通合伙)未及时制止并报告入场销售者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行为案。东方市禁塑办各成员单位多次通过指导、约谈及签订承诺书等方式,督促东方市第三农贸市场落实禁塑工作主体责任,杜绝农贸市场内入场销售者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2023年3月,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农贸市场内的两家摊位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行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该市场从未向禁塑相关部门报告市场内制止无效的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行为,未完全履行农贸市场开办者禁塑工作主体责任,禁塑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有关规定。2023年6月14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未及时制止并报告入场销售者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作出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东方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2023年5月5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东方市感恩南路西侧的万达广场开展禁塑执法检查,发现该广场一、二、三层经营场所公共区域摆设的垃圾桶均套用无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电子监管码和全生物降解标识的黑色塑料垃圾袋,属于《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中的袋类。东方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东方市万达广场的开办单位,没有履行禁塑工作主体责任,禁止该商场内销售、使用、存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有关规定,2023年7月26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局对当事人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袋行为作出没收塑料垃圾袋9卷、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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